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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次数:1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管理工作,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派出原则

第三条 派出工作必须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派出工作必须坚持“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教学骨干出国访学进修深造,提升教师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

第五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进一步强化派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第三章 派出渠道与类别

第六条 派出渠道包括国家公派、福建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等。

1.国家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统一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每年根据国家的选派办法进行申报。

2.福建省公派: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资助、共同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每年根据福建省的选派办法进行申报。

3.学校公派:学校筹措资金资助、独立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每年根据学校的选派办法进行申报。

4.自费公派: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经费资助,学校参照福建省公派项目给予2-4万元奖励。学校审批、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派出类别为访问学者,包括“课程进修”和“项目研修”。“课程进修”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项目研修”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派出渠道与类别一经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第四章 派出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工作责任心强,承诺学成回校工作。

2.身心健康,在校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省级、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以及其他教学科研能力突出者优先选派。

3.有明确的进修目标,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研修项目。

4.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5.出国3-6个月的教师须回校工作至少满四年方可再次申请出国进修;出国6-12个月的教师须回校工作至少满4-6年方可再次申请出国进修;出国1年及以上的教师须回校工作至少满6年方可再次申请出国进修。

第十条 国家公派、福建省公派的选派条件根据当年公布的选拔文件执行。  

第五章 派出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福建省公派项目

1.人事处公布出国留学有关信息;

2.个人申请;

3.单位推荐。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议,并对其出国研究计划提出建议意见;

4.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初选;

5.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会议审批);

6.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7.办理出国手续;

8.取得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填写《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任务书》(见附件2),并签订出国进修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公派项目

1.人事处公布选派通知;

2.个人申请,填写《三明学院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进修申请表》(见附件1);

3.单位推荐。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议,并对其出国研究计划提出建议意见;

4.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初选;

5.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会议审批);

6.办理出国手续;

7.取得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填写《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任务书》(见附件2),并签订出国进修协议。

第十三条 自费公派项目

1.个人申请,填写《三明学院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进修申请表》(见附件1);

2.单位推荐。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议,并对其出国研修计划提出建议意见;

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初选;

4.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会议审批);

5.办理出国手续;

6.取得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填写《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任务书》(见附件2),并签订出国进修协议。   

第六章 进修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福建省公派项目

1.已获国家、福建省公派批准但外语未达标的人员,如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认可的外语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学校资助培训学费、往返一趟旅差费和住宿费。

2.派出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扣发50%,待返校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3.出国教师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分别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和福建省资助单位下拨经费标准给付。

4.获得一年期的国家留学奖学金、福建省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研修计划资助的教师,每人可获得一次学校奖励,奖励费用分别为6万元、4万元,学校不再给予其他补贴。

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项目

1.若合作方单位需要派出教师缴纳学费、参加国内指定机构的外语培训,学校资助学费及培训费用。

2.派出前,可以向学校申请暂借部分款项用于国际旅费、生活费等开支。

3.派出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扣发,待返校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4.生活费补贴。赴国外进修按120元人民币/天支付,赴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进修按90元人民币/天支付。

5.资助往返国际旅费一趟。

第十六条 自费公派项目

1.仅限于以“项目研修”形式出国进修的教师。

2.派出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扣发,待返校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3.参照福建省公派项目给予进修奖励。出国进修时间为1年的教师奖励4万元,出国进修3-6个月的教师奖励2万。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进修前

1.所在基层单位确定出国教师进修任务、计划及目标要求。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指导并协助出国(境)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3.出国教师收到邀请函后,须及时到人事处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并在国内有两名经济担保人同时担任其出国保证人(赴港澳台地区进修教师无需经济担保人)。学校、进修教师及其两名国内经济担保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4.国家公派、福建省公派留学资格有效期遵循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 进修期间

1.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抵达进修所在地1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自觉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习俗,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

2.要与所在基层单位、校人事处保持联系,每月定期汇报进修学习情况;在外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以“三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3.应遵守我国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进修延期与审批

1.出国进修教师留学期满后,应按期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于留学期满前2个月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仅限一次)、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及留学国别,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可为扫描件)和所在机构或导师的同意函及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所在基本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国家公派、福建省公派出国教师申请延期,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

2.对无正当理由,或未与学校沟通协商,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贴等待遇,逾期三个月以上回国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3.对逾期不归的出国教师,学校有权决定将本协议的副本提交所在国(地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返校后

1.应在15天内到所在基层单位和人事处报到、交验护照,提交《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材料。

2.返校一个学期内,所在基层单位要安排进修回国教师做1-2场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处备案。个别教师还须按要求到国际学院、海峡理工学院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

3.以“课程进修”形式出国进修的教师,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应在C级刊物发表教学科研论文1篇或成功申报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

4.以“项目研修”形式出国进修的教师,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应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成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5.返校一年后,学校将对出国进修教师实施考核,出国进修教师须提交《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到人事处。经考核,完成进修任务者补发进修期间所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未完成进修任务者,脱产进修期间所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补发。

第八章 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进修3-6个月的教师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4年,出国进修6-12个月的教师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4-6年,出国进修1年的教师服务期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6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者(含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须返还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和学校资助经费,同时缴纳违约金。

国家公派、福建省公派出国(境)、自费公派及学校公派赴国外进修教师违约金总额=学习期间总费用(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和学校资助经费)+最低服务年限×3万元/年。

学校公派赴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进修的教师,违约金总额=学习期间总费用(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和学校资助经费)+(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2万元/年。

第二十三条 出国教师如有违约行为,学校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进修协议书”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名国内经济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赴台、港、澳地区进修的专任教师及其他各类人员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的管理均参照此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有关会议另行研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三明学院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进修申请表

附件2: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任务书

附件3: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考核登记表



三明学院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进修申请表.docx

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任务书.docx

三明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考核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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