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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5-03-01   浏览次数:341



三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修订)

明院办发〔201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学术研究道德,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到侵犯,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三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明学院[2005]1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三明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1.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4.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5.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上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6.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2.在发现有悖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当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审查并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情节轻重(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三个档次);

4.仲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争议;

5.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6.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或者处理建议。

7.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事项。

第七条  对发现有悖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参与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如与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第十条  在学校最终做出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应当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讨论和处理情况;违者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如下处理:

1.撤销造假的学术成果,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荣誉并追回相应的学术奖励;

2.暂停或者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3.暂缓(或延缓)一年至三年申请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结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移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